(一)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即便登记在配偶名下,法院可执行被执行人享有的份额。有两种方式处理,一是先对房产析产,确定被执行人份额后拍卖;二是夫妻双方协商一致,从拍卖款中留存配偶应得部分。
(二)若房产是配偶个人财产,若能证明是夫妻共同债务,且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法院可依程序执行该房产;若无法证明是共同债务,只是被执行人个人债务,不得拍卖其配偶名下个人房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