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内容:很多劳动者由于受到媒体关于解除劳动合同 “+1” 的经济补偿模式误导,认 为只要是被用人单位解雇,用人单位均应当在支付经济补偿金外再加一个月的 “ 代通知 金 ” ,结果导致了一些不必要的劳动争议发生。
什么是 “ 代通知金 ”
最初我国劳动法中并无 “ 代通知金 ” 的相应规定。所谓的 “ 代通知金 ” 源自于香港雇佣条 例,意思是雇主或雇员只要给予对方通知期内雇员本应计算的工资额,就可无需给予 通知而随时终止合约。后来深圳将该制度引进,在 1994年颁布的《深圳经济特区劳动 合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 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 在原单位工作的 ; 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 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按前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未提前 三十日通知员工的,应当支付该员工当年一个月月平均工资的补偿金。由于 “ 代通知 金 ” 在深圳的适用,逐渐也影响了其他省市,司法实践中也逐渐适用了起来。 2007年, 《劳动合同法》颁布,在法律中确立了 “ 代通知金 ” 的制度。
《劳动合同法》中 “ 代通知金 ” 可以简单的理解为 “ 代替通知期的金额 ” ,因此,有些媒体 把 “ 代通知金 ” 写成 “ 待通知金 ” 是不对的。《劳动合同法》中对于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共 有六条,即第三十六条关于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第三十七条关于劳动者提前通 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第三十八条关于劳动者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第三十九 条关于过错性解雇的规定,第四十条关于非过错性解雇的规定,第四十一条关于裁员 的规定。法律并未规定每种解除合同行为均适用 “ 代通知金 ” 的规定。《劳动合同法》 只在第四十条中对 “ 代通知金 ” 进行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 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 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 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 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 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因此, “ 代通知金 ” 仅在用人单位以上述三种理由解除合同且 未提前 30日书面通知时才能够适用,如果用人单位解除合同不是上述三个理由的,劳 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 “ 代通知金 ” 是无法得到法律的支持的。
上诉就是代通知金怎么领取的回答,希望能够帮到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