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补偿金主要规定在1995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中。它是一种补偿责任,它实质上是对职工工龄的一种补偿。与赔偿责任不同的是,它不以单位有过错为前提,只要符合法定情形,单位就应该向职工发放经济补偿金。当然,充分保障职工再就业过程中的生活,是代通知金与经济补偿金的共同目的。
由以上可知,代通知金与经济补偿金对单位来说是两种性质截然不同的责任,对于劳动者来说,也是两种性质不同的权利,劳动者可以一并向单位主张。
同时,代通知金与经济补偿金既然是两种性质截然不同的权利,那么《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十条所规定的额外经济补偿金就不能适用于代通知金,这一点是劳动者在行使上述权利时需要注意的地方。
所以对于上述问题来说,其答案就是:
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而没有依法提前通知劳动者,存在支付代通知金的问题。经济补偿金和代通知金冲突吗即代通知金不属于经济补偿金。在追讨代通知金时,即使提出额外支付百分之五十的请求,也不会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