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计算经济补偿时,确认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以及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的时间。
(二)统计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内劳动者的所有货币性收入,其中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
(三)若这十二个月内劳动者有获得年终奖,将年终奖总额除以十二个月,得到每月分摊金额。
(四)把每月分摊的年终奖金额与其他月工资相加,计算出这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以此作为经济补偿的计算基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