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时,经济补偿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数额支付,支付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此时可先确认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三得出补偿标准,再依据工作年限计算,最多算十二年。
(二)若劳动者月工资未高于上述标准,经济补偿年限不受十二年限制,按实际工作年限计算。补偿月数根据是否协商一致、有无提前通知等具体情形确定。需明确实际工作年限,再结合具体情况算出补偿月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