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者在劳动纠纷中,应妥善保存单位盖章的工资证明,当与单位就工资数额、加班费计算基数等发生争议时,可将其作为关键证据提交,维护自身权益。
(二)在民事活动中,债权人或出租人在借贷、租赁等合同关系里,可要求对方提供单位盖章的工资证明,以此评估其履约能力。
(三)若发现对方的工资证明可能存在虚假情况,另一方当事人可收集银行流水、工资条等证据进行反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条规定,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作的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三)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陈述的证言;
(四)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五)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复制品。工资证明若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法院需综合判断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