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历史遗留原因造成的无证房产,如建于产权登记制度完善前且有合法建房审批手续,应积极与拆迁方沟通,参照有证房屋标准争取合理补偿。
(二)若房屋被认定为违建,但建于《城乡规划法》实施前且符合当时规划,可向拆迁方说明情况争取适当补偿。
(三)若对违建认定结果不服,可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维权。
(四)拆迁时提供能证明房屋合法性的材料,增加争取合理补偿的筹码。
(五)根据自身需求,从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中选择合适的补偿方式。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