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下面就代通知金按日补足问题回答如下: 应当支付代通知金的情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选择提前三十天通知或者通过支付代通知金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三,即劳动者患病或者因工负伤、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和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非因此三种情形,用人单位确无支付代通知金之法定义务。从本案判决看,确实无法确认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是什么,而如果是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的用人单位确无支付代通知金之法定义务,当然,如果双方对此做出了约定就应从其约定。
2、 代通知金支付标准。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支付代通知金的标准为该劳动者上一个月工资标准。本案中,用人单位以5800元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了经济补偿金,但是按照劳动者实际工资2160元标准支付了代通知金。法官认定用人单位的此种做法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对劳动者的主张未与支持。另外,从本案看,用人单位以高于劳动者实际工资的标准支付了经济补偿金,我们说这种做法对于“有钱任性”型的企业不算什么,但是我们仍然建议用人单位不要对经济补偿金、代通知金等的支付标准作出约定,依照法定标准支付即可,以避免因约定不当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3、这里有一个问题小东没有搞清楚。如果2月份公司发了上一年度的年终奖1万元,劳动者2月份的工资是12160元,那么给代通知金是按照12160元支付呢,还是按照2160支付呢?
相关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