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拖欠工资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可按工作年限获得经济补偿。工作每满一年,单位支付一个月工资;工作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补偿一个月工资;工作不满六个月,单位支付半个月工资。月工资是指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二)若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单位限期支付工资,单位逾期不支付,需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情形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