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书面通知留存
若单位书面通知不续签,保留通知原件;若为电子邮件、短信通知,留存电子记录,对邮件截屏、短信拍照。
(二)工作交接证据
保留工作交接清单,明确交接时间、内容,有交接双方签字确认。
(三)考勤记录留存
通过单位考勤系统导出考勤记录,或保留打卡、门禁记录。
(四)谈话录音留存
与单位负责人、人力资源部门人员谈不续签事宜时可录音,但要合法,不侵犯他人隐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上述提到的书面通知、工作交接清单、考勤记录、谈话录音等分别属于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类型,可在纠纷中证明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