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所在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参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天内,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书面工伤认定申请。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承担。”市社保局黄险峰认为,从伤者受伤到申请工伤之间已经超过30天,因此,用人单位应依法承担责任,支付申报之前的工伤医疗费用。据了解,5月14日之后徐新安的医疗费用由社保工伤基金垫付,而5月14日前的1万多元医疗费由于用人单位不愿意承担,目前仍是伤者本人垫付。
市社保局局长秦群力昨天接受记者采访时重申:“工伤认定有法定程序和法定依据,用人单位不能以自己的理解来认定是否属于工伤,而选择申报或者不申报。一旦发生事故,不管是不是工伤,单位都有责任把伤者送到医院去治疗,并且先支付医疗费,然后向社保部门申请认定,如果是工伤,由社保基金垫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