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在女职工孕期解雇员工,通常要进行赔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单位不能依照该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不能以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不能胜任工作、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形,还有经济性裁员为由,解除与孕期女职工的劳动合同。
要是用人单位违反规定解除孕期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就属于违法解除。这种情况下,女职工可以要求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要是女职工不要求继续履行,或者合同已经无法继续履行,用人单位要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女职工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工作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但如果女职工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像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用支付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