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被申请人能向法院申请裁定不予执行劳动仲裁裁决,具体情形如下:
合同里没订仲裁条款,事后也没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仲裁启动基于双方约定,缺少有效仲裁协议,仲裁程序合法性存疑,裁决可能不予执行。
裁决事项不在仲裁协议范围内,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仲裁要在约定或法定范围内进行,超出范围的裁决无强制执行力。
仲裁庭组成或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像仲裁员应回避却未回避,影响裁决公正性,可能导致裁决不被执行。
裁决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虚假证据使裁决失去事实基础,法院不会执行此类裁决。
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破坏仲裁公平性,可能导致裁决结果有失公正。
仲裁员在仲裁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严重违背职业操守和法律规定,其裁决得不到法院支持。
此外,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也会裁定不予执行。被申请人若遇到上述情况,可收集相关证据,向法院申请裁定不予执行劳动仲裁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