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用人单位给劳动者支付的工资比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还低,劳动者因为这个原因解除劳动合同,是能够要求经济补偿的。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及时且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因此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得给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补偿计算是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工作满一年就支付一个月工资。要是工作时间在六个月以上但不满一年,就按一年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补偿。
这里说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要是劳动者月工资比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还高,那么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就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来,而且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多不超过十二年。
另外,要是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就得把差额部分补上。要是逾期不支付,就会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给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如果遇到这种情况,劳动者可以先和单位商量解决。要是商量不成,就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以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