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买卖双方已经签订房产买卖合同并进行了公证,但是第三人对此并不知情,还是与卖方签订了房产买卖合同,且已经支付房款并办理过户,符合善意取得制度,已签合同并进行了公证但无法取得房屋者可向卖方要求赔偿。
公证仅仅是加强证明的作用,因没有办理过户,即使买方自己拿着房本,卖方仍可以挂失房本,最多半年后可以出新房本,此间房产证仍属卖方,可以任意处分,对买方极为不利。
合同公证具体方法是,买卖双方先签订一份以分期付款方式购房的买卖合同,并到公证处进行公证。买方交付第一笔房款后即可入住,等到购房时间满一定时间后买方交付最后一笔房款,双方再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过户手续。
风险:这种合同公证的私定终身避税,隐藏着很大的交易和法律风险。由于只签订了购房合同而未办理房产过户,买方付钱后,卖方虽然可以把房产证交给买方,但卖方可以补办房产证,再把房子卖给其他人或者抵押给银行。一旦卖方将房屋抵押或者转售,买房人的利益将无法保证。即使双方对交易合同进行了公证,但不到产权登记机关办理过户手续,房主仍是卖方,卖方仍享有产权人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因此这种逃税方式对买方来说具有很大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