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给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吃了一颗“定心丸”,特别是在连续订立劳动合同方面有很重要的规定。要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连续签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且劳动者不存在该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提到的情形,那在续订合同的时候就有特殊说法了。
第三十九条说的是劳动者犯错的情况,比方说严重违反了单位的规章制度,像总是无故旷工、在工作中故意搞破坏等,这时候单位能跟劳动者解除合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指的是劳动者生了病或者不是因为工作受了伤,过了规定的医疗期后,既干不了原来的活儿,单位另外安排的工作也干不了;或者是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就算经过培训或者调了岗位,还是干不好。
要是劳动者不存在这些情况,再次续订劳动合同时,只要劳动者提出要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单位就得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是不像普通合同那样有个明确的结束时间,就像给劳动者端上了一个“铁饭碗”,能有更稳定的工作保障。
对用人单位来说,这也意味着更高的用工管理要求。在日常管理中要注重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客观地考核评估员工,而不是随意辞退员工。而劳动者要多了解自己的权益,在符合条件的时候,勇敢地争取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维护自己的职场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