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不能随意辞退劳动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试用期中,除非劳动者出现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况,否则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并且,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要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第三十九条规定,要是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或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等,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指的是,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既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岗后仍不能胜任,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可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上述法定理由,无理由辞退试用期劳动者,就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这时,劳动者有两个选择。一是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二是要求用人单位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工作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