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试用期的孕妇不能被随意辞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能依照该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分别对应无过失性辞退和经济性裁员。就是说,用人单位不能以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理由,或者因企业经营困难裁员,来辞退试用期孕妇。
但是,如果试用期孕妇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这些情形包括,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经用人单位提出后拒不改正;因欺诈、胁迫等致使劳动合同无效;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所以,要是试用期孕妇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过错情况,用人单位无权辞退;要是存在这些情况,用人单位则有权利解除劳动合同。因此,企业在解除合同时要严格对照法律规定,避免违法解除。而孕妇也要清楚自己的权益,遇到不合理辞退要及时咨询专业人士,依法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