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关系里,涉及年休假的问题有不少法律规定。当用人单位和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如果当年没让职工休满应休的年休假天数,就得按照规定折算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并且支付相应的工资报酬。不过,要是折算后不足一整天,这部分就不用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了。
折算的办法是,用当年在本单位已经过去的日历天数除以365天,再乘以职工全年应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然后减去当年已经安排的年休假天数。
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是按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来支付的。这里要注意,这300%里其实包含了用人单位支付给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也就是说,除了正常工资,单位还得另外给职工日工资收入200%的补偿。
日工资收入是把职工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来折算的。这里的月工资,是指职工在单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把加班工资剔除后的月平均工资。要是职工在本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那就按实际工作的月份来计算月平均工资。
给职工的法律建议是,平时要留意自己的年休假情况,要是遇到单位没按规定安排年休假和支付报酬的情况,要及时收集证据,和单位沟通协商,协商不成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对用人单位来说,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安排职工年休假和支付报酬,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