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常来说,就算双方商量好延长试用期,也不一定就合法。
《劳动合同法》有明确要求,同一家单位和同一个员工,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针对不同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都有严格的时间上限。比如说,劳动合同签了三个月以上但不满一年的,试用期最多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是一年以上不到三年的,试用期最长两个月;劳动合同是三年以上固定期限,或者没有固定期限的,试用期不能超过六个月。
要是最开始约定的试用期本来就符合法律规定,而且延长以后,整个试用期的时间还是在对应劳动合同期限所允许的最长试用期之内,同时双方协商好了,还通过书面形式对劳动合同里试用期的相关约定做了更改,那么这种延长试用期的做法,从法律层面来看,一般是有效的。
可要是一开始约定的试用期就已经达到了法律规定的上限,后面再商量着延长试用期,那就违反法律规定了。这种延长的约定是没有法律效力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那段时间,会按照正常的劳动关系来处理,用人单位得按照正常的工资标准给员工发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