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就业中,劳动者主动不续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通常不用支付经济补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当劳动合同到期时,要是用人单位按照原来的条件甚至提高条件和劳动者续签合同,但劳动者自己不愿意续签,那劳动合同就会终止,这时用人单位没有支付经济补偿的义务。这其实是尊重劳动者自主选择工作的权利,毕竟劳动者可能会根据自己的职业发展等情况,主动决定不继续这份工作,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并没有做错什么。
不过,也有特殊情况。要是用人单位降低了劳动合同里的条件,像给劳动者降工资、减少福利或者增加工作强度等,劳动者因为这些原因拒绝续签,那在劳动合同终止时,用人单位就得给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了。补偿的标准是按照劳动者在这个单位工作的时间来算的,工作满一年,就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工作时间在六个月以上但不满一年的,按照一年来计算补偿;工作不满六个月的,就支付半个月工资的补偿。
所以,劳动者主动不续签合同能不能拿到赔偿,重点就看用人单位有没有维持或者提高原来合同的条件。要是遇到用人单位降低条件的情况,劳动者可以理直气壮地要求经济补偿,必要时可以通过劳动仲裁等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