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说结论:降低工资待遇属于降低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条件,劳动者可以拒绝接受;用人单位以此为由不再续签的,应当认定为非过失性解除并支付经济补偿。
法律规定,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原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降低原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而劳动者不同意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因此若公司提出降薪续约,您可以拒绝,并主张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同时如果存在违法降低待遇的情形,还可以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即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
维权路径:先要求公司书面说明降薪依据和岗位调整方案,保存原劳动合同、工资流水、考勤记录;协商不成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主张确认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或主张经济补偿与赔偿金。
注意一年的仲裁时效,以及社保缴纳记录对工龄认定的重要性,建议尽快提出书面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