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用人单位若有证据证明终局裁决存在以下情形,能在收到仲裁裁决书那天起三十天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首先是适用法律、法规有误。就是仲裁庭在使用国家法律、法规时,出现适用条款不对或者适用主体错误等状况。比如该用这条法律条款,却用了另一条。
其次,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没有管辖权,其作出的裁决可撤销。仲裁管辖得符合法定规定,要是仲裁委受理了不在自己管辖范围内的案件,那裁决就可能被撤销。
还有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像仲裁庭的组成不合法,或者没按法定程序送达法律文书等,只要影响了案件的公正裁决,用人单位就能申请撤销。
要是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那裁决也能撤销。一方当事人伪造证据,误导仲裁庭作出裁决,这种情况下肯定不能让裁决有效。
如果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致使仲裁结果不公正,用人单位也可申请撤销。
另外,仲裁员在仲裁案件时,要是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的行为,这类违背职业操守和法律规定作出的裁决无效。
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后,发现裁决存在上述情形之一,会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撤销后,当事人能在收到裁定书那天起十五天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