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拍卖房产时,评估费一般是由被执行人出。从法律角度看,这是有明确规定的。按照相关法律要求,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变价时,得找评估机构来评估价格。这里的评估费用属于执行费用,而执行费用理所当然由被执行人来掏。为啥呢?就是因为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这才让法院启动了强制执行程序,其中就包括对房产进行拍卖。所以,让被执行人承担评估费既合情合理,也符合法律的公平原则。
在实际情况中,评估费通常先由申请执行人垫着。要是房产拍卖成功了,法院会从拍卖所得的钱里,先把评估费和其他执行费用扣出来,剩下的钱再分给申请执行人等相关权利人。要是拍卖不出去,也就是流拍了,评估费还是得被执行人出。这种情况下,也可能先由申请执行人垫付,之后被执行人还是得把这笔钱还给人家。
给大家提个实用的法律建议:申请执行人在垫付评估费时,一定要留好相关的票据和凭证,方便后续向被执行人追偿。而被执行人呢,要清楚自己有承担评估费的责任,积极履行义务,避免给自己带来更多不必要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