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年假天数由累计工作时间决定。按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职工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年休假5天;满10年不满20年,年休假10天;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和休息日不算在年休假假期内。
累计工作时间包括职工在同一或不同用人单位工作的时间,还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的时间。
新到用人单位且符合年假条件的职工,当年度年假天数按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假。折算方法是:(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享受的年假天数。
用人单位要保证职工能休年假,职工年假期间工资和正常工作时一样。要是单位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假,经职工同意可不安排,但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假天数,单位要按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假工资报酬。
如果遇到单位不按规定安排年假或支付报酬,职工可与单位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