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仲裁这个“战场”上,有些情况下用人单位得扛起举证的“大旗”。下面就来详细说说这些情况。
要是劳动者坚称和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这时就得由用人单位自证双方不存在这种关系。打个比方,劳动者拿出工作证等能证明彼此有劳动关系的东西,用人单位要是不承认,就得赶紧找证据来“打脸”,像拿出没签合同、没发工资之类能说明问题的证据。
用人单位依据自家规章制度对劳动者作出处理决定时,得证明这些规章制度是“名正言顺”的。内容要合法合规,制定程序得符合民主流程,还得让劳动者都知道。例如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违反制度为由解除合同,就得拿出该制度经过民主制定且劳动者知晓的证据。
工资支付方面也是用人单位举证。包括给了劳动者多少钱工资、啥时候给的、通过啥方式给的。要是劳动者说工资没给够,用人单位就得赶紧拿出工资支付记录来“澄清”。
劳动考勤这块,用人单位得把劳动者的考勤记录保留好,并且在有加班工资等争议冒出来的时候,及时拿出考勤证据,说明劳动者到底上了多少班、加了多久的班。
最后,用人单位要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那得证明自己这么做的理由是合法的。比如以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合同,就得证明给劳动者培训过或者调过岗,可劳动者还是干不好。
给用人单位的法律建议是,平时在管理中要重视这些事项的记录和保存,不然到了劳动仲裁时拿不出证据,可能就得承担不利后果。给劳动者的建议是,如果和单位有纠纷,了解这些用人单位举证的情况,有助于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