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孕、生产、哺乳期间的“三期”女员工,一般不会被单位随意辞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女职工在“三期”内,单位不能依据该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合同,这两条涉及无过失性辞退和经济性裁员。
不过,要是“三期”员工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况,单位就能解除劳动合同。这些情况有: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失;同时和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严重影响本单位工作,且经单位提出后拒不改正;因欺诈、胁迫等导致劳动合同无效;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要是单位违法辞退“三期”员工,员工可以要求单位继续履行合同。要是员工不想继续履行,或者合同已经无法继续履行,单位要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给员工支付赔偿金。女员工遇到这类情况,一定要了解自身权益,必要时咨询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