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员工受《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保护,但这可不意味着她们有“免辞金牌”。要是频繁旷工,达到严重违纪的程度,单位是能把她们辞退的。
按照《劳动合同法》,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单位不能依据该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来解除劳动合同。但这并不包括第三十九条的情况,如果员工出现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等情形,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要是公司的规章制度里明确把频繁旷工列为严重违纪行为,并且这个规章制度制定程序合法,还向员工公示或者告知了,那“三期”员工频繁旷工且证据确凿时,就会被认定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这时,单位能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员工解除劳动关系,而且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
不过,单位辞退“三期”员工时,得注意收集好证据,保证解除程序合法合规。要是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员工严重违纪,或者解除程序不合法,单位可能就得承担恢复劳动关系或者支付赔偿金的后果了。所以,单位在处理这类情况时可得谨慎,员工也别以为自己在“三期”就可以随意违反公司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