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的保护下,一般来说,用人单位不能在女职工哺乳期的时候解除劳动合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如果女职工正处于孕期、产期或者哺乳期,用人单位不能依据该法第四十条和第四十一条来解除和她的劳动合同。第四十条说的是无过失性辞退,就好比劳动者因为生病没办法胜任工作这种情况;第四十一条指的是经济性裁员。
但是呢,如果女职工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比如女职工在试用期被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在工作中严重违反了单位的规章制度;因为工作严重失职或者营私舞弊,给单位造成了重大损失;同时和其他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对自己单位的工作有严重影响,单位提醒了也不改;用欺诈等手段让劳动合同变得无效;还有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要是女职工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里的这些过错,可用人单位还是在她哺乳期违法解除了劳动合同,女职工有权利要求单位继续履行合同。要是女职工不想继续履行,或者合同已经没办法继续履行了,用人单位就得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给女职工支付赔偿金。
给女职工的建议是,要了解自己在哺乳期的合法权益,要是遇到单位违法解除合同的情况,别慌,可以先和单位沟通协商,要是协商不成,就收集好证据,通过劳动仲裁或者诉讼来维权。用人单位也应该遵守法律规定,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