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员工离职时,未休年假的处理是有明确法律依据的,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及相关规定,不同情况有不同的处理办法。
员工要是主动提出离职,并且提前 30 天书面通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当年度没休的年假能折算成工资。具体怎么算呢,用当年度在单位已经过去的日历天数除以 365 天,再乘以员工全年应该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然后减去当年度已经安排的年休假天数。不过要是折算后不够一整天,这部分就不给未休年休假工资了。
要是用人单位和员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当年度没让员工休满应休的年休假,那就要按照员工当年工作时间折算没休的年休假天数,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这里同样是折算后不足一整天不支付。而且这未休年休假工资是按照员工日工资收入的 300%给的,但其中已经包含了员工正常工作时的工资。
还有一种情况,如果用人单位安排员工休年休假,可员工自己的原因,还书面提出不休,那用人单位就只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
法律建议:员工要熟知自己享受年休假的权益,离职时留意未休年假处理。若发现权益受损,先和单位友好沟通协商,保存好相关凭证,若协商不成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