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核算,每满一年单位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工作时间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标准计算。
工作时间不满六个月的,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用于核算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指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劳动者平均工资。
该部分工资包含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全部货币性收入。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经济补偿金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
对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年限,最高不得超过十二年。
劳动者因个人原因主动离职,一般无法主张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等违法情形,劳动者因此离职的,可依法主张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