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人在和单位结束劳动关系核算经济补偿金时,容易把自己实际到手的工资当成计算基数,其实这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按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相关条款,核算的基数必须是劳动合同正式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里,你本该拿到的全部应得收入,不是扣除了社保个人缴费部分、个税之后的到手实发数。这些应得收入不光有按工时或者工作量核算的基础工资,还包括单位定期发的奖金、各类交通餐费补贴、岗位津贴等所有以货币形式发放到你名下的收入,把这十二个月的所有这类收入加总之后直接除以十二,就能算出对应的月平均核算基数。
如果离职前十二个月算出来的月平均应得收入比当地政府公布的同期最低工资标准还低,直接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来算就可以。要是你在这家单位总共干活还没满十二个月,不用硬凑十二个月的数值,就照着你实际在岗的月份数,把所有应得收入加总之后除以实际在岗月数,直接算出平均工资就行。
要是你核算出来的月平均工资,已经超过了你工作的设区市一级政府公布的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就直接按三倍的数额封顶执行,对应的计算年限最多也不会超过十二年。大家和单位协商经济补偿数额的时候,可以先照着这个标准自行核对,遇到单位刻意压低基数克扣补偿的情况,可以带着工资流水、收入明细等材料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反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