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职工被认定为三级伤残后,可依法享受对应的保障待遇。全部待遇的支付前提是用人单位已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
第一笔待遇是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直接发放,金额为23个月的工伤职工本人工资。
第二笔是长期按月发放的伤残津贴,发放主体同样是工伤保险基金,发放标准为工伤职工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如果这笔津贴的实际发放金额比当地同期最低工资标准还要低,工伤保险基金要补足中间的差额部分。
工伤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正式办理退休手续后,伤残津贴停止发放,转而按照国家统一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如果核算出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原本的伤残津贴标准,仍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级伤残的职工无需缴纳养老保险,仅需以伤残津贴作为缴费基数,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按比例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如果用人单位未依法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上述所有本该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的待遇支出,全部由用人单位自行全额承担。这里提及的本人工资,特指职工遭遇工伤事故前12个月的平均月缴费工资。
遇到相关权益争议的,可携带工伤认定及伤残鉴定材料向属地人社部门或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咨询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