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劳动者在和单位终结劳动关系时,会拿到一笔一次性经济补助,很多人会误以为这笔钱里涵盖了自己此前积攒的加班酬劳,实际上二者的法律属性完全不同,不能混为一谈。
经济补偿金的发放前提是劳动合同彻底解除或者终止,是单位出于保障劳动者过渡阶段基本生活给出的法定补助,核算基数是离职前十二个月里你实际应得的全部货币收入,像日常的计时计件工资、绩效奖金、常规津贴补贴都算在内。要是你离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收入,已经超过了工作地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均工资的三倍,核算基数就按照三倍标准封顶,对应的核算年限最长也只能算十二年。
加班工资是劳动者超出法定标准工作时长付出额外劳动换来的专属酬劳,是正常劳动报酬的组成部分,平日延时加班要按一点五倍标准核算,休息日加班没安排补休的要按两倍核算,法定节假日加班直接按三倍标准发放,这笔酬劳要单独列出来足额发放,绝不能直接算进经济补偿金里抵扣。
要是遇到单位故意把加班工资塞进经济补偿金里冲抵,干脆不单独发放加班酬劳的情况,劳动者可以直接带着自己的考勤记录、加班审批单等相关佐证材料,提交给属地劳动监察部门反映情况,也可以直接走劳动仲裁程序,主张单位足额把拖欠的加班酬劳结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