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竞业限制对应的经济补偿金额,最先遵照劳资双方签过的书面劳动合同或是专门的竞业限制相关约定执行,双方提前说好的方案只要不触碰法律红线,就可以直接作为兑付依据。
2、要是双方事前根本没就这笔补偿说定任何细则,就直接按法律设定的补位规则落地。
3、按照现行劳动争议相关司法裁判规则的明确要求,只要劳动者实打实完成了竞业限制的履约要求,就能向用人单位主张,按照这份劳动关系正式解除或者彻底终止之前,过去十二个月里劳动者从该单位拿到的全部收入折算下来的月平均数的三成,按月领取对应补偿。
4、要是算出来的这个三成金额,比劳动者平时上班所在地官方划定的月度最低工资线还低,用人单位就必须直接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打款,兜底保障劳动者的日常基本开支。
5、这类约束的最长有效时间绝对不能超过两年,规则本身只覆盖本身就承担单位涉密信息保管责任的特定劳动者。至于竞业限制划定的就业回避范畴、涉及的地域覆盖范围、具体的约束时长,全部都要由双方协商敲定,所有约定内容都不能和现行法律的强制性要求相悖。
6、从法律服务市场的后续发展来看,未来这类涉竞业限制的劳务纠纷会越来越多,律师在承接相关业务时,不能只盯着事后的争议调处,还要提前帮企业把事前的协议条款打磨得更合规,从源头减少后续可能出现的兑付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