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厂里上班打铆钉这个厂是计件的但是我刚来他给我一个星期计时的时间然后我做了9天我干不下去做不了多少计件然后我说不做了那个老板说做不长都按计件算他根本就没说过\\\\\\\,想了解?
[律师回复] 【法律定性】本案的争议核心是计件工资的结算标准与"试工期"约定是否有效。计件工资是劳动报酬的一种计算方式,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公布劳动定额标准,向劳动者说明计件单价与结算规则,并按劳动者实际完成的工作量支付报酬;完成的工作量已通过验收或已实际交付的,报酬不因劳动者中途离职、未做满约定期限而被扣减。同时,用人单位不得以扣发工资、克扣报酬的方式变相罚款,也不得以所谓"做不长就不算"的口头规则排除劳动者已得报酬。【法条依据】《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工资支付原则)、第三十七条(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定额应通过民主协商确定,用人单位应根据公布的劳动定额标准合理确定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的标准,计件劳动者在同一工种同一直线上能够完成规定劳动定额的,不得人为限量)、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第五十一条(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章制度须经民主程序制定并公示告知,计件定额与单价属于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制度)、第十九条(试用期期限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第三十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关于不得克扣工资及劳动者中途离职工资结算的规定。【实务要点】第一,先把"约定内容"查清:计件单价是多少、定额是多少、是否书面公示、有无签过计件协议或者车间计件单、老板所说"给一个星期计时"是试用期还是计件培训期。第二,超过法定期限的试用期(如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本身无效,多做期间的工资应当按转正标准支付。第三,试用期也必须支付劳动报酬,最低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第四,离职时用人单位应当对已完成的工作量进行结算并出具工资结算单,结算争议属于劳动争议,适用劳动仲裁前置。【建议】第一步,收集计件单、工作量记录、计件工资表、考勤与派工记录、主管或同事的书面说明、双方沟通记录,形成"我做了多少、按什么单价、应得多少"的书面计算表。第二步,以书面形式向用人单位发出结算请求,要求在指定期限内支付并出具结算单,注意保留送达凭证。第三步,协商不成或者被拒绝支付的promptly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主张工资结算、违法约定试用期的差额工资,仲裁时效为一年。第四步,若用人单位以规章制度排除劳动者权利,注意收集该制度未经民主程序、未公示告知的证据,这直接影响条款能否作为处理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