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到期之后如果双方没有接着签新的合同,只要不是单位主动给出比之前更好或者持平的待遇邀请续签,反而被劳动者直接拒绝的特殊情况,单位都得给劳动者发对应的经济补偿。
1、到期之后单位这边直接拍板说不打算再续聘,就得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实打实的工作时长算钱,每干满一整年就多给一个月的常规薪资作为补偿,干满半年以上但没到一整年的部分直接按一整年算,干的时长连半年都不到的,给半个月的常规薪资就可以。
2、到期之后单位开出的续签条件比原先合同里约定的还要差,比如直接降薪,或者强行把人调到收入更低的冷门岗位,这种情况下劳动者不愿意接着签的,单位还是得按标准付经济补偿。只有单位拿出比之前持平甚至更优厚的续签条件,劳动者自己出于个人考量主动拒绝续签的,单位才不用掏这笔钱。
日常处理这类用工纠纷的时候,不少从业者容易把这笔经济补偿和没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赔偿搞混,两类钱的触发场景完全不一样。前者只适配在原有劳动合同到期直接终止的场景里,后者针对的是双方已经存在事实用工关系,但从头到尾没签过书面合同的情况。往后劳动用工合规的监管边界只会越来越清晰,企业得提前把到期前的续签评估流程捋顺,别等纠纷冒出来才临时补操作,平白增加不必要的用工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