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现行劳动法律规范,企业单方结束劳动关系时给到劳动者的经济补偿,核心参照员工在本单位的实际连续工作时长核算。工作刚满两个月的员工,在岗时长不满六个月,这类情况对应的经济核算基数是员工半个月的日常薪资。
核算相关补偿用到的月收入基准,不能只按员工的基础底薪计算,要把劳动合同正式解除或者彻底终止前,这段周期里员工拿到的所有货币类收入都纳入统计范围,涵盖计时计件岗位的常规劳动所得,还有各类绩效奖金、岗位津贴、日常补贴等全部实际到账的薪资项目。要是员工入职还没凑够完整十二个月,就按实际在岗的月份数算出平均月收入作为核算基准。
要是企业没有任何合法合规的辞退依据,单方面直接赶走在岗员工,就属于性质明确的违法解约行为,不能只按常规的经济补偿标准执行,要在前面算出的半个月工资补偿基础上翻倍支付赔偿金,对应在岗两个月的员工实际能拿到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赔偿。
如果员工自身出现法定的重大过错情况,比如严重违反经民主程序制定且向全员公示过的企业规章制度,或是工作中严重失职给企业带来了不可挽回的重大经济损失,甚至出现被公安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企业做出辞退决定时,不需要向该员工支付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或额外赔偿。
遇到劳动权益被侵害的情况,劳动者可以留存好考勤记录、薪资流水、辞退通知等相关凭证,向属地劳动监察部门反映情况,或是通过劳动仲裁程序主张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