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辞退员工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需同时满足对应法定条件。
对应核心条件分两类。
一类是劳动者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包含三项具体要求。
有明确具体的录用条件,涵盖岗位技能要求、绩效标准、规章制度等内容,该录用条件已向劳动者公示或告知,且留存有劳动者的签收记录或参与相关培训的记录。
有客观充分的证据佐证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包含考核不合格的书面记录、工作失误的相关佐证、对应的违纪记录等材料。
辞退决定需在试用期届满前作出并送达劳动者,试用期届满后,用人单位不得再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辞退该劳动者。
另一类是试用期辞退无需支付经济补偿的其他法定情形,对应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其余款项。
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劳动者存在严重失职、营私舞弊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后拒不改正。
劳动者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违背真实意思订立劳动合同,导致劳动合同无效。
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用人单位无法举证上述任一情形,仅以试用期不合适等模糊理由辞退员工,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