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职场人都听过离职补偿里的n加1说法,其实这并不是劳动法律里自带的专属概念,只是实务当中大家把两类不同的法定离职补偿合在一起的俗称。
这里的n就是常规的经济补偿金,只在劳动者本身没有过错,单位合法依规解除劳动合同的场景下才会出现。计算的时候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结合离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应发工资核算。工作每满一年就发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直接按一年算,不满六个月的只发半个月工资。如果离职前你的月平均工资已经超过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补偿基数就按三倍封顶算,对应的补偿年限最多也不能超过十二年。
后面加的1就是代通知金,只有单位走无过失性辞退的流程,没有提前三十天给你发书面解除通知的时候才需要额外支付,标准就是你离职前上一个月的全额工资。它的适用场景只有三类,分别是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没法继续干原工作也不愿意接受单位安排的其他岗位,经过培训调整岗位后还是没法胜任手头工作,签合同时的客观大环境出现重大变动导致原合同完全没法履行,双方又谈不拢合同变更方案。
如果单位本身是违法强行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的是二倍经济补偿金的赔偿金,根本不涉及n加1的核算。平时双方协商一致离职,单位走正规经济性裁员流程,劳动合同到期单位不续签这些场景,单位也只需要支付常规的n类经济补偿金,不需要额外支付代通知金。要是碰到离职补偿核算有争议,可以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核对法律依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