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经济补偿核算时参考的月度收入标准,需结合现行劳动合同相关法条细则确定,这一规则设置也为后续劳务纠纷中的补偿核算划定了统一标尺,能减少各地实操中出现的裁量偏差。核算基数以劳动者本人全额应发收入为准,涵盖按出勤时长核算的工资、按工作量折算的计件报酬,以及各类奖金、岗位津贴、日常补贴等所有以货币形式发放的劳动报酬,像年终绩效拆分到月度的对应部分、专属岗位津贴、日常通勤补贴都属于这个范畴。核算时不能把个人要缴的社保费用、个人所得税以及自己承担的住房公积金部分提前扣除,最终算出来的数额和大家实际打卡到手的收入并不一致。
2、用来核算月度平均收入的时间范围,锁定在劳动关系正式解除或者到期终止之前的连续十二个月。如果劳动者在当前单位实际工作的时长还不满十二个月,就按照实际履职的月份数来平摊算出月度平均收入。
3、这套核算体系里设置了双向的边界约束,既给高收入群体的补偿划定了上限,也给收入偏低的群体设置了兜底保障。如果劳动者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收入,已经超过了单位所在的省级直辖市、设区的市一级政府公示的当地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度平均收入的三倍,经济补偿的核算基数就直接按当地职工月均收入的三倍来定,同时对应的补偿计发最长年限也定格在十二年。要是核算出来的月度平均收入还比不上当地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就直接参照当地最低工资的数值来作为补偿核算的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