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补偿核算以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实际工作年限为基础。
每工作满一年,单位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
实际工作时间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标准计算经济补偿。
实际工作时间不满六个月的,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
计算经济补偿对应的月工资,以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劳动者平均工资为准。
该月工资范围包含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所有货币性收入。
劳动者计算得出的月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直接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核算经济补偿基数。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经济补偿的计算基数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确定。
该类情形下,经济补偿的计算年限最高不得超过十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