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合同的“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通常指《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的代通知金:用人单位在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岗仍不能胜任、客观情况重大变化协商不成这三种情形下,若未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可选择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解除。
计算标准: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0条,按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不是按年平均工资,也不是简单按基本工资。一般应理解为上月正常工资标准,包含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劳动报酬项目;若上月因请假、停工等导致明显非正常,实务中可主张按正常出勤月工资标准计算,但存在争议。
需注意:这笔钱不是经济补偿,经济补偿仍应依法另行计算;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不适用代通知金,劳动者可依法主张赔偿金。若您遇到具体解除情形,建议结合解除通知书、工资流水、考勤记录等判断适用哪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