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不计实发工资部分。
应发工资为扣除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等税费前的工资总额,不属于扣除相关费用后实际发放到手的金额。
对应工资组成的参考规则,依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执行,覆盖以下类别:
计时工资
计件工资
奖金
津贴和补贴
加班加点工资
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经济补偿的计算,匹配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实际工作年限执行。
每满一年对应发放一个月的应发工资作为补偿。
工作时长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标准核算。
工作时长不满六个月的,发放半个月的应发工资作为补偿。
劳动者月应发工资数额,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补偿发放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核算,对应的补偿支付年限最高不得超过十二年。
经济补偿金的核算基数统一为应发工资,即包含社保、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等税费扣除前的全部工资总额,排除实发到手工资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