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劳动者在和单位协商离职补偿时,常被对方用“月工资只算基本工资”的说辞压低数额,这是不符合现行法律规定的。
计算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基数,指的是劳动合同正式解除或终止前,你这12个月里拿到手的全部应发货币收入,除了基础计时或计件工资外,还包含各类奖金、岗位津贴、交通补贴等所有以现金形式发放的劳动报酬,不能只剔除其他项目只按基本工资核算。
如果离职前12个月你的平均收入比当地官方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还低,直接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算基数。要是你在这家单位实际工作还没满12个月,就按你实际在岗的月份数折算平均工资。
还有一项上限约束需要注意,要是你离职前的月均收入,已经超过单位所在直辖市或设区市官方公布的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均工资的三倍,经济补偿金的基数就按该三倍数额封顶计算,对应的补偿年限最长也不能超过十二年。如果对自己的补偿核算有异议,可以携带工资流水等材料向劳动仲裁部门咨询具体核算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