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公司推行岗位工资制之后,就想当然地觉得,既然工资已经按岗位的权责、价值定死了,员工节假日加班就不用额外发加班费了,这其实是完全不符合法律要求的误区。岗位工资说到底只是公司内部确定薪酬的一种分配方式,本质是按照不同岗位的工作难度、责任大小来划定对应的工资标准,它从根源上不能用来抵消法律明确赋予劳动者的加班报酬权益。
按照现行的劳动相关法律规定,只要公司安排员工在法定节假日上班,就必须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里约定的员工本人当日或每小时工资标准的三倍,发放对应的加班工资。这项要求是法律定下的强制性义务,不管公司实行的是岗位工资制,还是其他任何内部薪酬制度,都不能把它排除在外。
要是公司执意以岗位工资制为借口,不肯给节假日加班的员工发加班费,就属于没有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明确违法行为。遇到这种情况,劳动者可以直接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也可以提交材料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补足欠发的加班费。如果不想继续留在这家公司工作,也可以直接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向公司主张对应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