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资双方坐下来谈解除劳动合同没谈拢的时候,不用慌,先回到最初签的那份劳动合同上。因为协商一致是法律层面认可的解除劳动合同的唯一前置条件,只要双方没在所有细节上都达成彼此认可的约定,之前签好的那份合同就依然具备完整法律效力。劳动者只要照常按照岗位要求完成每日的工作内容,遵守单位的合理考勤和管理规则,单位就不能随便停发工资、停缴社保,所有之前约定好的劳动保障待遇都得照常兑现。
要是劳动者自己打定主意要离开当前的工作岗位,完全不用等单位点头同意。正式用工阶段提前三十天把书面的离职通知交到单位人事部门,还在试用期的话提前三天告知就行,时间一到直接办理工作交接走正常流程就可以。要是单位本身就有没按时发全工资、入职之后拖很久才给交社保这类不合规的情况,劳动者可以直接走人的同时,要求单位按照自己在该单位的工作时长折算相应的经济补偿。
单位这边也有对应的合法解除路径,要是劳动者出现长期旷工、故意违反单位公示过的核心规章制度,或是工作严重疏忽给单位造成了实打实的大额损失,单位直接出具解除通知就可以终止用工关系,不用额外掏补偿费用。要是劳动者本身没任何过错,单位因为整体业务收缩要裁员,或是之前合同约定的岗位因为客观市场变动彻底不存在了,要么提前三十天发书面通知,要么多给劳动者发一个月的工资当代通知金,之后按工作年限给足经济补偿就能走解除流程,要是操作不合规就得支付双倍标准的赔偿金。
双方闹到没法自行协调的地步,劳动者可以直接带着用工证明去属地劳动监察部门提交情况说明,也可以整理好相关证据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申请,走完仲裁流程之后如果还有异议,再去当地人民法院走诉讼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