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纠纷的管辖,不能直接按照普通民事纠纷的规则找法院,必须先走劳动仲裁的前置程序,仲裁结束后不服的才能去起诉,两个阶段的管辖规则并不完全一样,很多劳动者一开始找错了受理地点,白白耽误了维权的时间。
先讲劳动仲裁阶段的管辖,按照现行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你可以选两个地方的仲裁委提交申请,一个是你实际上班、提供劳动的地点对应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另一个是单位注册登记的所在地对应的仲裁委。要是劳动者和单位两边互相不服,同时分别向这两个不同地方的仲裁委提交了申请,最终只会由劳动合同实际履行地的仲裁委来接手处理,优先保障劳动者就近维权的便利。
到了后续诉讼阶段,规则又稍微调整了一些。按照最高法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相关司法解释,劳动争议的一审案件,还是先选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你实际上班地点的基层法院起诉,但如果你根本没法拿出证据证明自己之前的实际工作地点在哪里,那就只能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法院来管。还有一个很容易被忽略的细节,要是你或者单位对之前的仲裁裁决不服去起诉,常规情况都是由作出这份仲裁裁决的仲裁委对应的基层法院来受理。
还有几类特殊情况要单独留意,要是碰到的是没有完成合法注册的“黑单位”,或者你是劳务派遣员工,同时和派遣单位、实际用工单位都起了纠纷,你可以直接去自己实际提供劳动的地点,或是派遣单位的注册所在地的仲裁委、法院提交申请,不用受前面常规规则的太多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