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强制义务和用工方自主约定的边界,直接对应劳动合同到期后续签环节的不同处理规则。
现行劳动合同法条文仅明确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时,用人单位需提前30日通知员工是否续签。
现行法律未设定员工在劳动合同到期前主动告知公司自身续签意向的强制义务。
员工无需承担该事项的法定提前告知责任。
如果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或公司依法公示的规章制度中,明确写清员工需提前一定期限告知续签意向,比如提前30日提交书面申请,该约定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该类约定对员工产生法律约束力。
员工应当按照约定内容完成对应的告知程序。
即便没有前述明确约定,员工也可在合同到期前15至30日的合理时段内,主动向公司说明自身续签意愿或不续签的决定。
该行为可帮助公司提前安排岗位招聘、工作交接。
避免因沟通滞后,在原合同到期后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事实劳动关系状态下,易引发双倍工资、经济补偿类的劳动争议。
员工主动提出不续签的,公司无需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
公司主动提出不续签,或公司降低原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导致员工选择不续签的,公司需依法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