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劳动者以为提了急辞工单位就必须立刻放人同意,实际上这种认知并不符合法律规定。
目前现行劳动法律,仅明确常规离职需要劳动者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单位,试用期内提前三天告知即可解除劳动合同,并没有给普通情形下劳动者直接急辞的法定权利。
只有当单位存在明确的违法过错情况,比如没按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条件,长期拖欠克扣工资,没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保,劳动者才可以直接立刻解除劳动关系,不需要提前和单位打招呼,也不用等单位审批同意。
没有正当法定事由就强行急辞,单位有权直接拒绝该申请。如果劳动者自行直接走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要是确实给单位造成了实际经济损失,单位有权要求劳动者作出对应赔偿。
单位不能以劳动者擅自急辞为借口,直接拖欠甚至拒付劳动者之前正常提供劳动对应的全部应得工资,该结清的劳动报酬必须足额发放。如果遇到权责划分不清楚的情况,可以结合自身实际用工细节向专业法律人员咨询确认。